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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作品能不能具备著作方面权利

时间:2026.09.1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59人
律师解析:
侵权作品通常不具备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具备独创性,也就是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作者个性与智力投入。侵权作品靠抄袭、剽窃等非法手段,用了他人已有作品的表达,并非独立创作,不满足独创性要求。
虽然侵权作品在形式上有一定外在表现,但因创作来源不合法,不能获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全面保护。不过,若侵权作品中有部分内容具备独创性,这部分内容可享有著作权。比如在整体抄袭的作品里,作者独立创作且符合独创性条件的部分,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另外,侵权作品的创作者不能凭借侵权作品获取合法著作权,还得承担侵权责任,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所以,侵权作品一般不具备完整有效的著作权。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未经授权抄袭了小朱的小说,仅加入了少量自己创作的情节。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侵犯了其著作权,小胡则称自己的作品有部分是原创,应享有完整著作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小胡的作品大部分是抄袭小朱的,并非独立创作,不满足独创性要求,整体上不能获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全面保护。
2、不过小胡作品中自己独立创作且符合独创性条件的部分,可就该部分获得著作权。
3、小胡作为侵权作品的创作者,不能凭借侵权作品获取合法的著作权,还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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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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