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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09.14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36人
律师解析: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或其移送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不服,向这些法院提出的意见或主张。下面说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满足的条件。
主体上,通常是本案当事人,实践里主要是被告,毕竟原告一般主动选受诉法院,很少提管辖权异议。不过特定情形下,像法院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原告觉得受诉法院没管辖权,也能提出。
时间方面,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规定期限内提出。若不在这期间提,法院一般不审查,特殊情况经准许的除外。
形式上,一般得书面提出,明确表达对管辖权的异议并说明理由。
实质条件是,得存在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况,比如违反级别管辖,案件该由上级或下级法院管;或者违反地域管辖,像合同纠纷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受诉法院辖区。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合同纠纷,向A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小胡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A法院无管辖权,因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A法院辖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小胡以书面形式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所在的B法院管辖。小朱则认为A法院有管辖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条件,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满足时间和形式条件。
2、本案存在受诉法院A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形,违反了地域管辖规定,符合实质条件。法院应依法对小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B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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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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