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小三构成不正当得利,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能
立案。
条件之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也就是说,小三通过和有配偶者的不正当关系,拿到了财产利益,像房产、车辆、现金这类。其二是他方受到损失。有配偶者把
夫妻共同财产给了小三,让其合法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受损。其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得有因果关系,即小三拿到的财产,是有配偶者从夫妻共同财产里支出的。最后,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小三获得财产不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定原因。
要是满足上面这些条件,合法配偶能
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三返还
不当得利。立案时,要准备好相关
证据,像转账记录、
赠与协议、聊天记录等,来证明小三获利和己方受损的事实。法院审查符合
立案条件,就会受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对
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有配偶者没经过合法配偶同意,擅自把大额夫妻共同
财产赠与小三,这种赠与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小三得返还相应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在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与小胡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
房产赠与小胡。小丽发现后,认为小胡的获利行为损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返还房产,双方就小胡是否构成不正当得利及是否应返还房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因与有配偶的小朱的不正当关系获得房产,属于一方获得利益;小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胡,导致小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受损,即他方受到损失,且小胡获得房产是基于小朱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小胡获得房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小胡构成不正当得利。
2、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胡,该赠与行为无效,所以小胡应当返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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