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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他人同居,和小三的财产如何分

时间:2026.09.13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里,配偶与他人同居,和“小三”的财产分割分不同情况。
要是配偶用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小三”财物,这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通常无效。另一方能请求“小三”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妻要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若“小三”和配偶共同购置财产,像共同出资买房,对于共同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割。要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不过,“小三”只能主张其出资对应的财产份额,不能因同居关系获额外财产权益。
若配偶用个人财产赠与“小三”,一般赠与有效。但要是该赠与严重影响配偶对法定抚养人等的抚养、赡养义务履行,相关权利人可请求撤销赠与
遇到这种情况,权益受损方要收集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胡同居,并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胡购买了价值不菲的首饰。小丽发现后,要求小胡返还首饰,小胡却认为这是小朱自愿赠与,拒绝返还。同时,小胡称自己与小朱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要求分割房产

案情分析:

1、小朱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胡首饰的行为,损害了小丽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小丽有权请求小胡返还全部受赠的首饰。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需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
2、对于小胡与小朱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若能确定出资比例,应按出资比例分割;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视为等额享有。小胡只能主张其出资对应的财产份额,不能基于与小朱的同居关系获得额外财产权益。
3、小丽可收集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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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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