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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该怎么计算

时间:2026.09.11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非营利法人通常不用“股东”,而是用“成员”。这类法人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涉及类似股权性质权益转让时,要分情况处理。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一般不涉及类似股权的转让。它们以公益或其他非营利为目的,成员资格变动按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来,没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权益转让计算。
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若有类似权益转让,通常按章程确定。章程会规定成员权益转让的条件、方式和价值确定办法。转让价格一般不基于盈利预期计算,可能按原始出资额或剩余净资产份额确定。按原始出资额转让,就是成员最初投入的资金数;按剩余净资产份额转让,要先核算机构净资产,再根据成员所占比例确定转让价值。
总之,非营利法人权益转让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不能违反非营利性宗旨和规定。

案情回顾:

小胡、小许、小丽三人共同设立了一家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一段时间后,小胡因个人原因想转让其在机构中的类似股权性质的权益。小许认为应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而小丽觉得应按剩余净资产份额转让,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非营利法人,一般使用“成员”而非“股东”概念,且不得向出资人等分配利润。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通常不涉及类似股权的转让,成员资格变动遵循章程规定。
2、本案中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类似权益转让通常依据章程确定。小胡权益转让价格的确定,双方有不同观点,按原始出资额转让即成员最初投入资金数额,按剩余净资产份额转让需先核算机构净资产再根据成员所占比例确定价值。无论哪种方式,权益转让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确保不违反非营利性宗旨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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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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