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管辖权异议指的是,
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
管辖权,从而向这些法院提出不服
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在
民事诉讼里,要是当事人没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应诉答辩了,就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过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这就相当于当事人放弃了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对案件提出异议的权利,案件会继续在该法院审理。之后,当事人一般不能再以相同理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不是法定的
诉讼权利,通常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行政诉讼方面,法律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后果,但一般来说,若当事人没在合理期间提出,也会被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要是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失去让案件在更合适法院审理的机会,对后续
诉讼活动和案件结果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当事人要充分了解自身的诉讼权利,及时行使管辖权异议权。
案情回顾:小朱因
合同纠纷将小李诉至A法院,小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进行了应诉答辩。之后,小李发现A法院可能无管辖权,便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小朱则认为小李已放弃以管辖权错误为由提出异议的权利,案件应继续在A法院审理。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
民法院有管辖权,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小李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所以A法院有管辖权。
2、此后小李通常不能再以相同理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再次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应继续在A法院审理。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身诉讼权利,及时行使管辖权异议权,避免失去让案件在更合适法院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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