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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会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6.09.11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25人
律师解析:
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这些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诉讼里,要是当事人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应诉答辩了,就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过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这就相当于当事人放弃了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对案件提出异议的权利,案件会继续在该法院审理。之后,当事人一般不能再以相同理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不是法定的诉讼权利,通常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行政诉讼方面,法律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后果,但一般来说,若当事人没在合理期间提出,也会被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要是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失去让案件在更合适法院审理的机会,对后续诉讼活动和案件结果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当事人要充分了解自身的诉讼权利,及时行使管辖权异议权。

案情回顾:

小朱因合同纠纷将小李诉至A法院,小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进行了应诉答辩。之后,小李发现A法院可能无管辖权,便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小朱则认为小李已放弃以管辖权错误为由提出异议的权利,案件应继续在A法院审理。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小李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所以A法院有管辖权。
2、此后小李通常不能再以相同理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再次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应继续在A法院审理。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身诉讼权利,及时行使管辖权异议权,避免失去让案件在更合适法院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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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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