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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怠于行权时怎样提诉讼

时间:2026.09.1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82人
律师解析:
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权益。
在适用情形上,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主体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是适格原告,被告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前置程序很关键。股东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又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结果归公司。
股东遇到此类情况,要先明确是否符合适用情形,确定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按要求完成前置程序,若符合特殊情况可直接起诉,以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董事小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投资,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小朱发现后,要求公司对小胡提起诉讼,但公司怠于行动。小朱遂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小胡,然而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小朱为维护公司利益决定以自己名义起诉小胡。

案情分析:

1、本案中董事小胡执行公司职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却怠于追究其责任,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
2、小朱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适格原告,小胡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是适格被告。
3、小朱已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三十日内未起诉,所以小朱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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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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