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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起诉书的时候证据要用原件吗

时间:2026.09.10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起诉书时,一般不用提交证据原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是原件或原物,但在交起诉书阶段,交证据复印件就行。
提交复印件有两个好处。一是便于法院初步审查案件,了解大概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能避免原件在流转中丢失、损坏。
庭审质证环节,当事人要出示证据原件,供对方和法庭核对。要是无法提供原件,对方对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又没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可能不采信该证据。
特殊情况下,像证据是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确实拿不出原件,可提交经该部门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也有效力。
因此,常见做法是交起诉书时交证据复印件,庭审时备好原件用于质证。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在提交起诉书时,小朱仅提交了证据复印件。小胡认为小朱应提交证据原件,否则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小朱则称交起诉书时提交复印件符合规定。法院在初步审查时,依据小朱提交的复印件判断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进入庭审质证环节,小朱按要求出示了证据原件供小胡及法庭核对。

案情分析:

1、根据民事诉讼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提供原件或原物,但在提交起诉书阶段,提交证据复印件是为方便法院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立案,也可避免原件丢失、损坏。所以小朱交起诉书时提交复印件符合常见做法。
2、庭审质证环节,当事人需出示证据原件供核对。若无法提供原件,对方对复印件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可能不予采信该证据。小朱在庭审出示了原件,可避免此风险。
3、特殊情况下,若证据为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等无法提供原件,提交经该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也具有证据效力。本案未涉及此类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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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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