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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管理能力出资去成立公司

时间:2026.09.1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成立公司时,管理能力不能用于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估价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财产除外。
管理能力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难以用货币准确估价,不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要求。并且,管理能力不像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能依法转让,不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定条件。
要是股东想凭管理能力参与公司,可和其他股东协商,以获得公司股权的方式体现管理贡献。比如,可在公司章程里约定,根据管理能力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股权或分红权。不过,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管理能力出资,只是基于股东间约定的权益分配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打算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小朱提出以自己的管理能力作为出资,占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小李和小胡则认为管理能力不能作为出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坚持自己的管理能力能为公司带来价值,应作为出资;小李和小胡则强调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管理能力具有较强人身属性,难以用货币准确估价,不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要求,也无法依法转让,不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定条件,所以小朱不能以管理能力出资。
2、若小朱希望以管理能力参与公司,可与小李、小胡协商,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依据管理能力贡献程度给予相应比例股权或分红权,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管理能力出资,而是基于股东间约定的权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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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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