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
出资未到位,在某些情形下要相互
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要是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
公司章程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要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
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但增资过程中股东出资未到位,一般只有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致使出资未缴足的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担责,其他股东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股东出资未到位是否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公司设立时出资出现问题,其他股东大概率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许、小胡三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小朱以一批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但实际该设备价额仅30万元。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公司无法完全清偿。此时,债权人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小许和小胡承担连带责任,小许和小胡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交付设备出资的股东,应补足20万元的差额。
2、当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公司设立时的小许和小胡需承担连带责任。若为增资过程中股东出资未到位,一般只有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责,本案是公司设立时出资问题,所以小许和小胡大概率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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