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设立精选解答 > 股东出资未到位是否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未到位是否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6.09.09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股东出资未到位,在某些情形下要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要是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要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但增资过程中股东出资未到位,一般只有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致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责,其他股东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股东出资未到位是否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公司设立时出资出现问题,其他股东大概率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许、小胡三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小朱以一批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但实际该设备价额仅30万元。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公司无法完全清偿。此时,债权人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小许和小胡承担连带责任,小许和小胡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交付设备出资的股东,应补足20万元的差额。
2、当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公司设立时的小许和小胡需承担连带责任。若为增资过程中股东出资未到位,一般只有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责,本案是公司设立时出资问题,所以小许和小胡大概率要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