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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是否能根据合同约定直售质押物

时间:2026.09.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质权人通常不能按合同约定直接售卖质押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合同里若有到期直接将质押物所有权归质权人的“流质条款”,此条款无效。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也能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是出质人不同意质权人自行拍卖、变卖质押物,质权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程序实现质权。
总之,质权人不能直接按合同约定自行售卖质押物,需遵循法定程序实现债权,以此保障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小许,并签订合同约定若借款到期未还,汽车归小许所有。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许欲直接将汽车售卖。小朱认为小许不能直接卖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所以小许不能依据合同直接取得汽车所有权并售卖。
2、当小朱不履行到期债务,小许可以与小朱协议以质押的汽车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小朱不同意小许自行拍卖、变卖,小许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程序实现质权,以保障小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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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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