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家庭暴力精选解答 > 何种情形下离婚能得到法定损害赔偿

何种情形下离婚能得到法定损害赔偿

时间:2026.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是其中一种情况。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婚姻关系,无过错方会遭受精神和物质损失,可要求赔偿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与他人同居,这种行为违背夫妻相互忠实原则,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伤害,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侵害,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在赔偿范围内。虐待是以打骂、冻饿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折磨,遗弃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这些行为侵犯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同样能获得损害赔偿。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记录、同居的相关证人证言家暴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在离婚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原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朱给予损害赔偿。小朱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给小丽造成实质性的物质损失,不应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原则,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伤害,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小朱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静同居,符合该情形。
2、损害赔偿并不局限于物质损失,精神伤害也在赔偿范围内。小朱的行为对小丽造成了精神伤害,小丽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