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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里追加第三人,是不是该追加

时间:2026.09.09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产品责任纠纷里,是否追加第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要担侵权责任。要是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有缺陷并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担责。若销售者既指不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指不出供货者,那销售者也要担责。
有些情况可考虑追加第三人。要是产品缺陷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导致,被侵权人只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者或销售者能申请追加运输者、仓储者为第三人,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毕竟运输、仓储时操作不当,可能让产品出现缺陷。
但要是第三人跟产品缺陷没关系,或者责任承担主体明确,追加第三人就没必要。比如产品设计有问题,生产者担责明确,运输和仓储环节没过错,此时追加运输者、仓储者为第三人就不合理。
总之,产品责任纠纷中能不能追加第三人,得看第三人在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作用,以及和产品缺陷、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从销售者小何处购买了一款产品,使用时因产品缺陷受伤。小朱起诉小何要求赔偿,小何认为产品缺陷可能是运输者小丽在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申请追加小丽为第三人。但小朱认为产品设计本身有问题,生产者应承担责任,运输环节无过错,不同意追加小丽。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2、本案中若产品缺陷是小丽运输过错导致,小何申请追加小丽为第三人合理,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产品设计本身问题且生产者责任明确,运输环节无过错,追加小丽为第三人缺乏必要性,应根据第三人在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作用及与产品缺陷、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判断能否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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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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