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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付款,发票能否开给投保人

时间:2026.09.08 标签: 非诉讼类 税务信息查询 阅读:1272人
律师解析:
发票开具通常遵循“谁付款,谁取得发票”原则,但保险业务有特殊性,被保险人付款时发票能否开给投保人,要分情况。
要是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能把发票开给投保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就可按约定操作。因为保险合同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合同约定优先。
但要是税务部门或监管机构明确规定发票开具对象须与付款人一致,或者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允许,就不能把发票开给投保人。
从税务角度讲,发票开具要与经济业务实质相符,得考虑进项税抵扣等合规问题。若付款是被保险人,却把发票开给投保人,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影响后续税务处理。
所以,被保险人付款时,能否把发票开给投保人,先看保险合同约定,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要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保险公司、税务机关,确保操作合规。

案情回顾:

小许为小何投保了一份保险,保费由小何支付。小许要求保险公司将发票开给自己,保险公司却以“谁付款,谁取得发票”为由拒绝。小许认为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可以将发票开给投保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发票应遵循“谁付款,谁取得发票”原则,但保险业务有特殊性。若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可按约定将发票开给投保人,因为合同约定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时优先。
2、若税务部门或监管机构有规定要求发票开具对象与付款人一致,或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允许,就不能将发票开给投保人。同时,发票开具要与经济业务实质相符,若开给投保人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影响税务处理。所以需综合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和税务要求判断,有疑问应咨询保险公司和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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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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