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财产侵权精选解答 > 财产损失赔偿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财产损失赔偿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6.09.08 标签: 损害赔偿 财产侵权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财产损失赔偿成立有几个条件。
先看损害事实,得有财产遭受损害的客观情况。财产损害分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像物品被损坏、被盗;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比如机器损坏致生产停滞,造成预期收益损失。
行为得具有违法性。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要违反法律规定,可能是作为,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也可能是不作为,比如有保管义务的人疏忽没妥善保管,致财产受损。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间得有因果关系。就是说财产损失得是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要是两者没必然因果联系,就不能要求赔偿。例如车辆故障不是维修人员不当操作引起,维修人员就不用对故障损失担责。
行为人主观上得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应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因疏忽没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一般过错是担责重要条件,但特殊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行为人无过错,也得担责。
遇到财产损失赔偿问题,要先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条件。若满足,可与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珍贵古董交给小何保管。小何因疏忽未妥善保管,导致古董被盗。小朱要求小何赔偿古董损失,小何认为古董被盗是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存在损害事实,小朱的古董被盗,现有财产减少,属于直接损失。
2、小何负有保管义务却因疏忽未妥善保管,其不作为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古董被盗这一损害事实是由小何的疏忽行为直接导致的,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4、小何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疏忽可能导致古董受损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所以,小何应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