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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里流押流质规定是否适用

时间:2026.09.0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66人
律师解析:
调解书里流押流质规定一般是适用的。流押、流质条款指的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就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流押、流质的约定是无效的。就算这种约定出现在调解书中,同样没有法律效力。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不利状况获取不当利益。
要注意的是,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调解书其他部分的效力。要是调解书中有流押、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调解书其他合法内容的履行。如果当事人依据流押、流质条款主张直接取得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法律是不会支持的。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得通过法定程序,比如拍卖、变卖抵押或质押财产等,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若小朱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汽车直接归小许所有。债务到期后,小朱未能还款,小许依据调解书中的该约定,主张直接取得汽车所有权,小朱则认为此约定不应生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流押、流质的约定无效。小朱和小许在调解书中约定的“若小朱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汽车直接归小许所有”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流押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调解书其他部分的效力。小许不能依据该无效条款主张直接取得汽车所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小许应通过法定程序,如拍卖、变卖抵押的汽车等方式,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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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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