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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状况能够不被列为被上诉人

时间:2026.09.07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939人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里,不被列为被上诉人有几种情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一审时没被上诉人列为被上诉人,且原审判决没对其民事权益产生不利影响,通常就不会被列为被上诉人。这类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和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判决没损害其权益,上诉程序就不用牵扯他们。
要是一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诉人没把该当事人列为被上诉人,那此人也不用被列为被上诉人。和解意味着双方已解决争议,没必要再让其参与上诉程序。
当事人一审判决后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自然不会被列为被上诉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就没了,没适格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就无法参与上诉程序。
上诉人明确放弃对某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该当事人就可不被列为被上诉人。这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上诉人能决定对谁提出上诉。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和解协议等。若对上诉程序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小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一审。一审判决后,小朱不服上诉。小朱未将小胡列为被上诉人,且原审判决对小胡民事权益无不利影响。此外,小朱与另一被告小静在一审判决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小朱也未将小静列为被上诉人。而被告小何一审判决后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同时,小朱明确放弃对被告小许的上诉请求。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审判决未损害其权益,且上诉人未列其为被上诉人,依规定可不被列为被上诉人。
2、小静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未将其列为被上诉人,无需再纳入上诉程序。
3、小何一审判决后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消灭,无法参与上诉程序。
4、小朱明确放弃对小许的上诉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小许可不被列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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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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