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建设
工程索赔成立,得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其一,和合同一对照,事件已经让
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有了额外支出,或者直接造成了工期损失。额外支出包含额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工期损失指的是因为非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进度被延误。
其二,导致费用增加或者工期损失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者风险责任。像
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等情况,承包人没过错,就可以索赔。
其三,承包人要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之后在规定时间里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说清楚索赔的依据、金额、工期等内容。
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建设工程索赔才能成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留意收集和保存相关
证据,像施工日志、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这样在索赔时就能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且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操作,
保证索赔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的建筑公司承包了小胡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小胡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小朱的公司额外支出了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工程进度也因此延误。小朱的公司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但小胡认为设计变更并非自己的全部责任,拒绝
赔偿。
案情分析:1、从成本和工期方面看,小胡要求设计变更造成了小朱公司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和直接工期损失,符合索赔的第一个条件。
2、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的原因是小胡要求的设计变更,按合同约定不属于小朱公司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满足索赔的第二个条件。
3、小朱公司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符合索赔的第三个条件。所以,小朱公司的索赔成立,小胡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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