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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只凭病历做鉴定是否行得通

时间:2026.09.0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鉴定机构一般不能仅依据病历做鉴定。鉴定要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病历虽能体现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但存在局限性。它可能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也无法动态展现患者当前身体状况和功能状态。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来说,除病历外,鉴定机构通常会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检查,像身体功能测试、活动能力评估等。通过直接检查,能更准确判断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得出更符合实际的鉴定结论。
医疗损害鉴定也是如此,仅靠病历无法全面了解医疗行为实际操作过程和医患沟通情况。鉴定机构还得结合现场调查、询问医护人员和患者等方式,综合判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被鉴定人死亡且无法现场检查,或病历资料完整清晰能反映关键问题时,病历可能起关键作用,但这也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所以,多数时候鉴定机构不能只凭病历做鉴定。

案情回顾:

小朱因人身损害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机构仅依据病历给出了鉴定结论。小朱认为该结论不准确,其表示病历存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且不能反映自己当前实际身体状况。小朱要求重新鉴定并进行现场检查,而鉴定机构则认为病历足以作为鉴定依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病历虽能反映患者病情等信息,但具有局限性,可能存在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且无法动态呈现患者当前实际身体状况和功能状态。
2、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为例,除病历外,还应进行现场检查,以更准确判断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在医疗损害鉴定中,也不能仅依靠病历,还需结合现场调查等综合判断。仅在特殊情况下,病历在有其他证据佐证时,才可能起到关键作用。所以,该鉴定机构仅依据病历做鉴定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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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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