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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抵消延续后,转让人是否构成不当获利

时间:2026.09.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债权让与指债权人把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让与抵销延续,就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抵销权,转让后可向受让人主张。
判断转让人是否构成不当获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转让人转让债权时,明知债务人对自己有可抵销的债权,却不向受让人披露,导致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遭受损失,转让人可能构成不当获利。这是因为转让人隐瞒抵销情况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受让人利益受损,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但如果转让人转让债权时不知道债务人的抵销权,或者已如实向受让人披露相关情况,受让人仍愿意受让债权,转让人通常不构成不当获利。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要自行承担债权被抵销的风险。
所以,判断转让人是否构成不当获利,关键看转让人有无隐瞒抵销情况等不当行为,以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让人受让债权前,要充分了解债权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遭受损失。转让人应如实披露债权相关信息,避免因隐瞒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将其对小胡的债权转让给小许。小胡在债权转让前,对小朱享有抵销权,转让后小胡向小许主张该抵销权。小许认为小朱在转让债权时明知小胡的抵销权却未披露,导致自己损失,小朱构成不当获利。但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抵销权,即使知晓也已向小许如实披露。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在转让债权时明知小胡对其有可抵销的债权,却未向小许披露,导致小许因小胡行使抵销权受损,小朱可能构成不当获利,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2、若小朱不知晓小胡的抵销权,或已如实向小许披露,小许仍受让债权,小朱通常不构成不当获利,小许应自行承担债权被抵销的风险。判断小朱是否构成不当获利,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隐瞒抵销情况等不当行为及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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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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