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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股东存在哪几种情形

时间:2026.09.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54人
律师解析:
公司起诉股东有多种情形。
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也就是没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公司能起诉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同时股东还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要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权益,公司有权起诉股东,让其返还出资本息。
当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等,公司可要求股东赔偿损失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与公司有约定,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而股东违反了该义务,公司可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公司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也能追究股东相应责任。
遇到这些情况,公司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未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小胡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同时,小李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自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解散后,三人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公司遂将三人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小胡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公司可起诉其返还出资本息。
3、小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可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因其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4、三人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致公司财产贬值,公司可追究他们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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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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