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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在起诉时能否当作证据

时间:2026.08.31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电话录音在起诉时能当证据,但要满足一些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电话录音就属于视听资料。
其一,录音取得方式要合法。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像在他人住所装窃听器偷录的电话录音,就不合法。
其二,录音内容要清晰、完整,能明确反映案件相关事实。录音里得包含当事人身份、事件经过、权利义务关系等关键信息,且内容要真实,没经过剪辑、篡改。
其三,要能证明录音中双方的身份。要是无法确定说话人的身份,录音的证明力会受影响。
使用电话录音作证据时,最好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证明力。若对方对录音真实性有异议,可能要找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小朱拿出与小胡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称能证明小胡违约。小胡却称该录音是小朱在其家中偷装窃听器取得,不合法,且录音内容不完整,无法明确反映案件事实,同时质疑录音中说话人的身份。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电话录音属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小朱若以在小胡住所安装窃听器偷录这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录音,该录音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录音内容需清晰、完整,能明确反映案件相关事实。若小胡所称录音内容不完整属实,那么该录音证明力会受影响。
3、要能证明录音中双方身份,若无法确定说话人身份,录音证明力也会受影响。且使用电话录音作证据,最好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若小胡对录音真实性有异议,可能需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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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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