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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主播入职需不需要签肖像权协议

时间:2026.08.30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带货主播入职是否签肖像权协议,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利,受《民法典》保护。带货时,主播肖像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传播,用于商业宣传。不签肖像权协议,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对用人单位来说,没和主播签肖像权协议,在商业推广中使用主播肖像,可能面临侵犯肖像权法律纠纷。要是主播不同意肖像被使用,用人单位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对主播而言,签订肖像权协议能明确肖像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报酬等关键内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没签协议,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滥用肖像、超出约定范围使用等情况。
为避免潜在法律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议带货主播入职时签订肖像权协议。协议要详细约定肖像使用的具体事项,像使用目的、范围、期限,是否支付报酬等,这样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带货主播,入职某公司时公司未与其签订肖像权协议。工作中,公司将小朱的肖像用于各种商业宣传。小朱发现后,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肖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公司则觉得主播工作本就应配合宣传,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肖像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司未与小朱签订肖像权协议就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存在侵犯小朱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2、若小朱不同意公司使用其肖像,公司可能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小朱而言,未签订协议使得自身肖像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报酬等关键内容不明确,易出现公司滥用其肖像等情况。所以为避免潜在法律风险,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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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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