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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主播入职需不需要签肖像权协议

时间:2026.08.30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带货主播入职是否签肖像权协议,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利,受《民法典》保护。带货时,主播肖像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传播,用于商业宣传。不签肖像权协议,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对用人单位来说,没和主播签肖像权协议,在商业推广中使用主播肖像,可能面临侵犯肖像权法律纠纷。要是主播不同意肖像被使用,用人单位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对主播而言,签订肖像权协议能明确肖像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报酬等关键内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没签协议,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滥用肖像、超出约定范围使用等情况。
为避免潜在法律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议带货主播入职时签订肖像权协议。协议要详细约定肖像使用的具体事项,像使用目的、范围、期限,是否支付报酬等,这样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带货主播,入职某公司时公司未与其签订肖像权协议。工作中,公司将小朱的肖像用于各种商业宣传。小朱发现后,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肖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公司则觉得主播工作本就应配合宣传,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肖像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司未与小朱签订肖像权协议就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存在侵犯小朱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2、若小朱不同意公司使用其肖像,公司可能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小朱而言,未签订协议使得自身肖像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报酬等关键内容不明确,易出现公司滥用其肖像等情况。所以为避免潜在法律风险,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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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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