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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特定矿区采矿,或擅自开采特定矿种,有以下情形的应立案追诉
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
二是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
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五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且依法应追诉,或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不同地区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的立案数额标准。
建议大家严格遵守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进行非法采矿活动。若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一旦涉及非法采矿被立案追诉,要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进行采矿活动。经评估,其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8万元。此前两年内,小朱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小胡作为执法人员,认为小朱构成非法采矿罪应立案追诉,而小丽认为虽有违法但未达立案标准不应追诉,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小朱在禁采区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8万元,符合“在禁采区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这一情形。
2、同时,小朱在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也满足立案追诉条件。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以立案追诉,小胡的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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