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认定标准有三点。
要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也就是合作作者得有共同创作作品的意图和意思表示。这种合意可以是明示的,像签订书面
合作协议;也能是默示的,比如双方没签协议,但创作时共同参与,还知晓并认可对方的创作行为。
得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合作作者都要对作品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且贡献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作品整体。创作行为可以是直接创作,像共同撰写文字、绘制图画;也可以是提供辅助性工作,不过辅助工作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作品完成起重要作用。
合作作品要具有单一的作品属性,它得是有机整体,而非各部分简单拼凑。各合作作者的创作成果要融合,形成有统一主题、风格和表达的作品。
只有同时满足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的行为、单一作品属性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
著作权合作作品。司法实践中,认定合作作品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合作作品。若有合作作品相关
纠纷,
当事人要保留好能证明创作合意、创作行为的
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约定共同创作一部小说。他们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明确表达了共同创作的意图。创作过程中,小朱负责撰写故事大纲和主要情节,小李则负责润色文字和完善细节。小说完成后,小胡声称自己也参与了创作,为创作提供了一些创意和建议,要求成为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小朱和小李认为小胡的贡献未达到实质性程度,不认可其为合作作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认定合作作品需满足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的行为以及单一作品属性三个条件。小朱和小李有签订书面协议,具备共同创作的合意,且两人分别对作品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创作成果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构成合作作品。
2、小胡虽为创作提供了创意和建议,但小朱和小李认为其贡献未达实质性程度,若其辅助工作未达到对作品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程度,则不符合共同创作行为这一条件,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