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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涉著作权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哪里

时间:2026.09.09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网络销售涉著作权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有明确法律依据。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当通过网络销售侵犯著作权时,被侵权人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行为的地点,同样可视为结果发生地。
在网络环境里,侵权行为实施地涵盖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要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对于网络销售著作权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是明确的结果发生地。另外,侵权产品到达地,也就是购买者实际收到侵权产品的地点,也可能被认定为结果发生地。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这么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得到公正审理。被侵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发生地对应的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作家,拥有某作品的著作权。小胡通过网络销售侵犯小朱著作权的书籍。小朱在自己住所地发现了该侵权行为,同时小许购买的侵权书籍送达地在另一城市。小朱不知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他认为自己住所地是结果发生地,而小许收货地也可能是结果发生地,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涉及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小朱发现侵权行为的地点为其住所地,所以小朱住所地可视为结果发生地。
2、侵权产品到达地即购买者实际收到侵权产品的地点也可能被认定为结果发生地,小许收货地符合这一条件,也可能被认定为结果发生地。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结果发生地,小朱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发生地对应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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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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