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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和他人同居,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27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非法同居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一般指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认定标准如下:
主体上,得一方或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要是双方都没配偶而同居,通常不算这里说的“非法同居”。
客观表现上,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谓持续、稳定,不是偶尔、短暂的姘居,而是有一定时间持续性和生活稳定性。例如双方在相对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像夫妻一样饮食起居。
对外关系上,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和重婚不同,但他们的同居行为在一定范围被人知晓,有一定公开性。
主观状态上,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是故意的。若一方被欺骗,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不知情方不构成“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合法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胡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个固定住所,像夫妻一样共同饮食起居,且周围邻居知晓他们的同居情况。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非法同居,要求在离婚时获得损害赔偿。小朱则称小胡并不知晓自己已婚,不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符合非法同居主体要求。
2、客观表现上,小朱与小胡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符合非法同居客观认定标准。
3、对外关系上,他们的同居行为已为周围邻居知晓,具有公开性。
4、虽小胡可能不知小朱已婚,但小朱作为有配偶者故意与小胡同居,构成非法同居。小丽作为无过错方,依据《民法典》规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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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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