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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用赃物去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时间:2026.08.2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43人
律师解析:
通常,不能用赃物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人能追回。但在特定情形下,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一是受让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应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若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赃物,若第三人受让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比如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或登记等,第三人能依法取得所有权。这时,原所有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不过法律也有特殊情况。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等赃物,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要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遇到这类情况,原所有权人应先确认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构成,就向无权处分人索赔;若不构成,可要求第三人返还。若涉及特殊规定的赃物,按相关规定支付费用后再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许有一台珍贵相机被盗,后这台相机被小偷卖给了不知情的小胡。小胡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取得了相机。小许发现相机在小胡手中,要求小胡返还相机,小胡认为自己是合法取得相机,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完成交付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小胡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2、对于赃物,虽然小胡取得相机是善意,但如果这台相机属于被盗财物,若小许请求返还原物,而小胡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小许应当支付小胡所付的费用,之后小许有权向小偷即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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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唐雪榕律师,广州人,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雪榕律师本科学医,后跨专业考取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及研学后于2006年硕士毕业,并自此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唐雪榕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主要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唐雪榕律师处理的案件上千件。经过了十几年的锤炼,唐雪榕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精湛的诉讼技巧,同时唐律师拥有优秀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在每件案件中为每个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维护了每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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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已执业1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广州,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医疗纠纷、行政类、公司经营、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6030860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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