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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提起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8.25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自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提起自诉得满足这些条件:
一是案件要在法定自诉案件范围内。这里面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像侮辱诽谤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或检察院不追究的案件。
二是提起自诉的主体要适格。通常是被害人,要是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又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向法院起诉
三是得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确的被告人就是能确定犯罪行为人是谁;具体诉讼请求就是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怎样的刑事处罚;证据要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四是案件要归受诉法院管辖自诉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
如果要提起自诉,得先判断案件是否在自诉范围内,确定主体适格,准备好相关证据,同时选对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才能让自诉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给其名誉造成极大损害。小朱决定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小胡刑事责任。小胡则认为小朱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不应受理。小朱提出自己有小胡侮辱、诽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且该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范围,自己作为被害人有权利起诉。

案情分析:

1、此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中的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案,符合自诉案件受理的范围条件。
2、小朱作为被害人,提起自诉的主体适格。
3、小朱有明确的被告人小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追究小胡刑事责任,且有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小胡的犯罪事实。
4、若小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满足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件,法院应受理小朱的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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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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