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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条件才算是侵权

时间:2026.08.24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侵权行为构成一般要满足四个条件。
行为得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行为人做的事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像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就是作为;场所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没采取必要措施致他人受伤,这属于不作为。
损害事实得存在,损害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比如财物被损毁、被盗;人身损害包括身体受伤、精神痛苦等。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损害就通常不存在侵权问题。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只有损害是由该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行为人才要担责。例如,吃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身体不适,食品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和身体不适就有因果联系。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该预见行为可能损害他人权益,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不过在特殊侵权领域,不一定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比如某些无过错责任侵权,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符合法定情形就要担责。遇到侵权问题,要先确认是否满足构成条件,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商场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小朱不慎滑倒受伤,身体多处擦伤并产生精神痛苦。小朱认为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商场则称自己无主观过错,不应担责。双方就商场是否构成侵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商场作为场所管理者,未对湿滑地面设置警示标志,其不作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行为的违法性。
2、小朱滑倒受伤,身体多处擦伤且有精神痛苦,存在人身损害事实。
3、小朱的损害是因为商场地面湿滑且未设警示标志导致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商场应当预见地面湿滑可能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却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主观过失。因此,商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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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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