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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高空抛物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6.08.22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120人
律师解析:
小孩高空抛物责任认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来。
要是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是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能减轻其侵权责任。像小孩从高楼扔东西砸伤路人,监护人就得对受害人赔偿,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要是能证明小孩高空抛物是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教育机构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得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小孩在学校教学楼内抛物伤人,学校有管理疏漏,像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没设置警示标识等,就要承担和过错对应的责任。
要是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个小孩侵权,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等查明具体侵权人后,之前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遇到小孩高空抛物致损的情况,受害人可先和监护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教育机构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建筑物使用人若被要求补偿,要积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小学生,在学校教学楼内玩耍时,从窗户扔下一个玩具,砸伤了路过的小胡。小胡因此受伤住院,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小朱的监护人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则称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置了警示标识。同时,小胡认为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个小孩抛物,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情分析:

1、由于小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小胡损害,应由小朱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能证明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2、若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3、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小孩,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小胡补偿。之后若查明具体侵权人,此前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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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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