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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作品怎样认定

时间:2026.08.1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认定侵权作品要从多方面考量。
先判断是否有受保护的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得有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像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
接着确定侵权行为。常见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比如未经授权把他人小说做成有声读物在网络平台传播。
然后判断被控侵权作品和原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判断挺复杂,要综合考虑作品的表达形式、主题、情节、人物塑造等方面。要是两部作品核心表达高度一致,就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还得考量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合理使用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新闻报道等目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法定许可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使用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报酬使用作品。若存在这些情形,就不构成侵权。
所以,认定侵权作品要综合考虑作品的独创性、侵权行为、实质性相似以及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因素。遇到侵权问题,可收集证据,和侵权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将该小说制成有声读物在网络平台传播。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构成侵权,小胡则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首先判断小朱的小说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因其具有独创性且属于文学领域内有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所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2、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将小说制成有声读物在网络平台传播,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
3、需判断小胡制作的有声读物与小朱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若核心表达高度一致则构成。
4、小胡称合理使用需审查是否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新闻报道等特定目的及条件,若不符合则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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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书珍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曹书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各大网站和报社特约嘉宾律师。十六年的律师执业生涯,凭着深厚的法学功底,精益求精的态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委托人的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认同和好评。曹律师现在办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继承、房屋拆迁、离婚房产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法律技能,尽全力的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房地产买卖、继承纠纷、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股权转让等业务。 曹律师竭诚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选 择 曹 律 师,让 您 放 心! 部分案例:外籍人陈一(化名)与北京一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案;外籍人关一(化名)与北京一开发商房屋买名合同纠纷,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案;张一(化名)与河北一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退还已付房款纠纷案;刘一(化名)、杨一(化名)与张一一(化名)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在张一一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为刘一(化名)、杨一(化名)争取到两间房的所有权;代一一(化名)与李一一(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退还定金纠纷案;王一一(化名)与金一一(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退还定金纠纷案;冯一一(化名)诉郭一一(化名)、王一一(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王一一(化名)与北京一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一公司与一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一区水务局与北京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土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一贸易有限公司与一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柏一与万一租赁合同纠纷案;吕一一(化名)与潘一一(化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吕一一(化名)胜诉;钱一一(化名)与中国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报社与北京一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一企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王一一(化名)与刘一一(化名)、王一一 (化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石一一(化名)与刘一一(化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王一一(化名)诉河北一运输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何一一(化名)与徐一一(化名)身体权伤害纠纷案;施一一(化名)与韩一一(化名)、吴一一(化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陈一一(化名)与韩一一(化名)、吴一一(化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唐一一(化名)与北京一文化传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德一(化名)与韩国权一(化名)交通事故纠纷案;刘一一(化名)交通肇事案,应该在3-7年内量刑,成功辩护,获刑3年半;王一(化名)与北京市一汽车销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罗一(化名)等与北京市平谷区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胡一(化名)与北京朝阳区一美容机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李一(化名)与北京一餐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一一(化名)与外籍人王一(化名)法定继承纠纷案钟一一(化名)诉一航空公司违反解除,未及时转移档案纠纷案;为如下担任过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北京市朝阳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一建筑公司;北京一水务局;北京朝阳区一农工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一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一火锅店;北京市一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一乡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一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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