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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正在进行的诉讼如何处理

时间:2026.08.14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84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仲裁会中止。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债务人财产管理、债务清偿等事务要统一纳入破产程序处理。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会继续。管理人能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毕竟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事务,有资格和能力代表债务人参与。
要是诉讼或仲裁结果直接影响债务人财产认定和分配,对确定破产财产范围、债权债务关系很关键。要是涉及债务人的给付之诉,在破产程序里可能变为确认之诉,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再进行具体给付执行,相关债权通过破产分配程序实现。
另外,若诉讼一方是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一般不受破产受理影响,可正常进行,这样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企业面临破产时,相关当事人要关注诉讼或仲裁的中止和继续情况。债务人应配合管理人工作,让其顺利接管财产和事务。债权人要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展,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债权。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的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此时小胡与该公司有一起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小胡认为应继续诉讼要求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而法院方面认为应先中止诉讼,等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再继续,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财产管理等事务需统一纳入破产程序处理。
2、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若该诉讼结果影响债务人财产认定和分配,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务人的给付之诉可能转化为确认之诉,通过破产分配程序实现债权。
3、若诉讼一方是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通常不受破产受理影响,可正常进行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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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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