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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对虚假仲裁进行界定

时间:2026.08.11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443人
律师解析:
虚假仲裁当事人为非法目的,通过虚构仲裁主体、事实和证据等提出仲裁申请,让仲裁机构错误裁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界定虚假仲裁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从主体看,虚假仲裁常表现为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双方配合默契,没有实质争议,却伪装成利益对立状态来获取仲裁裁决。
行为上,虚构法律关系很常见,像伪造合同债权债务凭证等,制造根本不存在或已消灭的法律关系;隐瞒关键事实也普遍,一方或双方故意不向仲裁机构披露真实情况,误导仲裁庭判断。
主观上,当事人是故意的,目的通常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获取非法利益等,想通过虚假仲裁裁决使非法目的合法化。
结果上,虚假仲裁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侵害案外人债权、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等。要是发现仲裁裁决结果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就要警惕虚假仲裁。
如果怀疑存在虚假仲裁,可收集相关证据,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反映,由其依法审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他们伪造了一份借款合同,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两人伪装成利益对立状态,在仲裁过程中配合默契,故意不向仲裁机构披露真实情况。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案外人小胡发现该裁决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怀疑存在虚假仲裁。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和小李恶意串通,配合默契且无实质性争议,伪装成利益对立状态,符合虚假仲裁主体方面特征。
2、在行为上,他们伪造借款合同,虚构法律关系,还隐瞒真实情况,误导仲裁庭,属于常见的虚假仲裁手段。
3、主观方面,他们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想通过虚假仲裁将非法目的合法化。
4、结果上,该仲裁裁决损害了案外人小胡的债权。小胡可收集相关证据,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反映,由其依法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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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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