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双向判决
离婚时,房产判决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买的,还登记在该方名下,那通常算
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要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
还贷,
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
要是房产是婚后夫妻共同
出资买的,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算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过,法院也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该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其他约定,可认定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婚后因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
房产分割上产生争议。该房产是小朱婚前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小朱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小丽认为自己参与还贷,应平分房产;小朱则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另外,小何和小静婚后由小何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何名下,小静认为应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何却认为这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房产,因是小朱婚前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若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小朱,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朱个人债务。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小朱需对小丽进行补偿。
2、对于小何和小静的房产,由于是小何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小何名下,视为对小何的赠与,属于小何个人财产,小静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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