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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判决离婚房产如何判

时间:2026.08.10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27人
律师解析:
双向判决离婚时,房产判决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买的,还登记在该方名下,那通常算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要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
要是房产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的,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过,法院也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该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其他约定,可认定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房产分割上产生争议。该房产是小朱婚前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小朱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小丽认为自己参与还贷,应平分房产;小朱则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另外,小何和小静婚后由小何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何名下,小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何却认为这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房产,因是小朱婚前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若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小朱,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朱个人债务。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小朱需对小丽进行补偿。
2、对于小何和小静的房产,由于是小何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小何名下,视为对小何的赠与,属于小何个人财产,小静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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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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