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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重婚罪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时间:2026.08.09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重婚罪指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说说构成重婚罪的条件。
从主体看,重婚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别人建立婚姻关系;二是没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还故意和他人结婚。要是没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没有重婚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客体方面,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破坏了这一制度,严重侵犯合法婚姻关系。
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前一段婚姻没解除,又和别人办结婚登记手续,不管是否同居,重婚就形成了。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前一段婚姻没解除,又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办结婚登记手续,也构成重婚。
实践中认定重婚罪,要综合多方面证据,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事实判断。如果怀疑存在重婚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结婚登记材料、共同生活的照片等,然后向司法机关反映,让他们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合法夫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小朱办理了结婚登记。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和小胡构成重婚罪,而小胡辩称自己虽知道小朱有配偶,但未与小朱长期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小胡成立婚姻关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还与之结婚,表现为直接故意,具备重婚罪主观要件。
3、客体上,小朱和小胡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侵犯了小丽的合法婚姻关系。
4、客观方面,小朱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小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上的重婚。所以,小朱和小胡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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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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