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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售假,判定有罪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07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978人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售假可能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定有罪有以下标准。
主观上,行为人得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去销售。要是确实不知道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就不构成此罪。
客观上,要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涵盖批发、零售、代销等各类交易活动。
数额方面,销售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算“数额巨大”。销售金额指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另外,没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有些情况下,即便销售金额没达到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像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也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若遇到商标侵权售假问题,被侵权方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销售方应严格审查商品来源,避免销售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降低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店铺,小李向其提供一批价格低廉的名牌商品。小朱怀疑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为了获利仍进行销售。一段时间后,执法部门对小朱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商品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了六万元。小朱称自己并不确定商品是假冒的。

案情分析:

1、主观方面,小朱怀疑商品为假冒却仍销售,可认定其主观上是故意,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要件。
2、客观方面,小朱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通过店铺零售这些商品,符合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
3、数额标准上,小朱销售金额达到六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小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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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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