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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有毒有害怎样处理

时间:2026.08.06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049人
律师解析:
不知情销售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理要依据实际情况判定。
从法律定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就构成此罪。这里“明知”是关键,如果能证明销售者确实不知情,不具备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该罪。
即便销售者不知情,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虽不知情,仍可能要赔偿消费者损失,之后可向生产者或其他责任方追偿。
要是销售者能证明自己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主观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等实际责任主体全额追偿。实践中,销售者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像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以此争取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并且,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一家食品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购进并销售了一批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消费者食用后身体不适并投诉,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小许称自己并不知晓食品有毒有害,双方就小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刑事角度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销售者“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若小许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不具备主观故意,通常不构成该罪。
2、从民事角度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小许不知情,也可能要对消费者损失进行赔偿。若小许能证明自己已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主观无过错,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等实际责任主体全额追偿。小许应积极收集证据,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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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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