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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和抚养费,原告是哪方

时间:2026.08.06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42人
律师解析:
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纠纷里,一般主张变更的一方是原告。
先说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两种情形会导致变更。一种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和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这时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变更的一方就是原告。另一种是子女满八周岁了,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子女提出变更意愿后,由该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再看变更抚养费。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了原定数额,子女可以作为原告,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要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了经济来源,确实没能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也能作为原告,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遇到这些纠纷当事人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子女生活和学习费用增加的证据等,然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小朱。小许发现小朱经常对孩子不管不顾,甚至有打骂孩子的行为,孩子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同时,孩子上学费用增加,原定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生活。小许欲变更抚养权并增加抚养费,小朱则认为自己能继续抚养孩子且不应增加抚养费,双方产生纠纷,小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关于抚养权变更,根据相关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小朱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小许要求变更抚养权有法律依据。
2、关于抚养费变更,因孩子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所以小许要求增加抚养费也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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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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