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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单位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时间:2026.08.04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同单位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执行。
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像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不参与分配。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要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想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方可能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另外,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期间和婚前财产的归属,离婚时按约定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同单位夫妻,二人决定离婚。在财产分配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小丽则觉得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小丽怀疑小朱在婚姻期间转移了部分存款。双方就财产分配无法达成协议,闹上法庭。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小朱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但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增值是自然增值,一般仍属于个人财产;若有夫妻共同经营等因素导致增值,则可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若小丽能举证证明小朱存在转移存款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小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小丽若发现小朱还有其他隐藏财产等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若夫妻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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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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