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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适用于哪些侵权行为

时间:2026.08.04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在侵权领域,它适用于以下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要是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先由第三人担责;若经营者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补充责任。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时,受教育机构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担责;若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也能向第三人追偿。
补充责任的适用,目的是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和补充责任人合理负担的关系。这样既能保障受害人获一定赔偿,又避免补充责任人承担过重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在某商场购物时,被小许因疏忽撞倒受伤。商场保安当时就在附近却未及时制止。小胡要求小许和商场赔偿,小许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赔偿。商场则认为应由小许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不应赔偿。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小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小许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商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许进行追偿。补充责任的设置平衡了小胡的权益保护和商场的合理负担,既保障小胡能获得一定赔偿,又避免商场承担过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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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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