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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可不可以

时间:2026.08.03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没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是被法律允许的。《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若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就视为没有利息。不过,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法律并不禁止。
要是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二是支付利息是受胁迫欺诈等,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只要借款人在未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自愿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支付后就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这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自主处分行为。若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或者支付利息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借款人可请求返还超出部分,或者要求撤销支付行为。
给大家的建议是,借款人支付利息前,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避免支付过高利息。出借人在接受利息时,也需确保借款人是自愿且未受不当影响支付的,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小朱自愿向小许支付了利息。之后,小朱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小许认为小朱是自愿支付,不应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2、小朱若在没有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自愿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支付后不能要求小许返还。若支付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或支付利息系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小朱可请求返还超出部分或要求撤销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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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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