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时,
夫妻债务清偿要区分
债务性质。
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按《
民法典》规定,需共同偿还。要是
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就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就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算
共同债务,不过
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践中,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要承担
举证责任。债权人
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要证明债务符合共同债务
构成要件。夫妻在
离婚协议里对
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能要求夫妻双方
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责任后,可按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投资。后小朱和小丽离婚,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小丽认为该借款是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小朱则称借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需区分债务性质。若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应共同偿还;若为小朱个人债务,则由小朱自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投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小胡若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则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小胡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符合共同债务构成要件。小朱和小丽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他们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小胡,小胡仍有权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一方可依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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