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在以下情况能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人身权益受损。当人身权益被侵害且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时,被
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像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受侵害,给
当事人带来精神痛苦,就符合这种情况。
二是特定物毁损。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
侵权行为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祖传照片、
结婚戒指这类承载特殊情感和精神价值的物品。
三是侵害死者权益。对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实施侵害,其
近亲属可依法请求
行为人承担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
四是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因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时,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注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得有
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且两者有因果关系。
赔偿数额会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何
签订合同,约定小何负责保管小朱祖传的珍贵照片。然而,小何因疏忽导致照片永久性毁损。小朱认为照片承载家族记忆,给自己带来极大精神痛苦,要求小何赔偿
精神损失。小何则认为只是保管失误,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朱的祖传照片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小何的保管失误导致照片毁损,符合该情形。
2、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小朱需提供证据证明照片的重要性及因照片毁损带来的精神痛苦,若能证明,小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会综合小何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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