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抵押共有房屋,一般需要共有人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处分共有不动产、对其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
按份共有中,抵押共有房屋原则上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要是共有人之间有其他约定,就按约定来。
共同共有里,共同共有人对
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抵押共有房屋通常要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要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擅自抵押共有房屋,
抵押合同可能无效。若第三人
善意取得抵押权,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
赔偿。
因此,抵押共有房屋大多要共有人一致同意,具体得根据共有类型和共有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建议大家在抵押共有房屋前,先明确共有类型,查看有无相关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
纠纷和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朱占份额40%,小胡占60%。小朱未经小胡同意,将该
房屋抵押给了小许。小许并不知晓房屋为二人共有,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的抵押行为无效,要求撤销抵押,小许则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抵押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按份共有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小朱占40%份额,其擅自抵押行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原则上抵押合同可能无效。
2、若小许为善意取得抵押权,小胡等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的小朱进行赔偿。最终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及如何处理,需依据共有类型及共有人之间是否有其他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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