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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撤销权具体都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6.07.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债权保全撤销权,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撤销。下面说说其主要内容。
构成要件分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影响其偿债能力。主观上,债务人无偿行为不要求有恶意;有偿行为则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有恶意,即知道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行使方式上,债权人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撤销权。法院审理后,若撤销权成立,会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比如债权是一定数额,撤销权行使不能超出对应财产范围。
行使期限方面,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要返还取得的财产,让债务人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状态,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许的债权人,债权金额为50万元。小许在债务存续期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名下价值80万元的房产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后认为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要求撤销小许与小胡的房产转让行为,然而小许和小胡均称转让合法,拒绝撤销。

案情分析:

1、从构成要件看,小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其财产减少,影响了对小朱债权的清偿能力,符合客观要件。且小许与小胡明知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小朱利益,具有主观恶意,满足有偿行为的主观要件。
2、小朱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撤销权,法院审理若认定撤销权成立,会判决撤销小许与小胡的房产转让行为。
3、小朱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其50万元债权为限。
4、小朱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自小许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若撤销权行使成功,小胡应返还房产,使小许财产恢复原状以保障小朱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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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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