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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孩子赠予他人该怎么操作

时间:2026.07.20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把孩子“赠予”他人的说法不对,实际是送养子女,送养得按法律规定来。
送养人要符合法定条件。生父母送养孩子,得是有特殊困难,没能力抚养子女。而且送养时,生父母要一起送养,除非一方下落不明,才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也得满足法定条件。收养人要么没子女,要么只有一个子女;得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不能有医学上认为不该收养子女的疾病;不能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要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人收养异性子女,年龄要相差四十岁以上。
送养和收养都要遵循自愿原则。被收养人满八岁的,要征得本人同意。
送养和收养要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那天起成立。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像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经济困难证明,还有收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完成后,还要依法办户口迁移等手续。
送养子女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样才能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朱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想将孩子送养给小胡。小丽认为自己也有抚养能力,不同意送养。小朱却私自联系小胡,小胡符合收养人条件,但孩子已年满八周岁,未征求孩子意见,且双方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小丽得知后,与小朱和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送养子女需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除非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小朱私自送养未得到小丽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
2、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此次送养未征求孩子意见,违反自愿原则。
3、送养和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本案中双方未登记,收养关系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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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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