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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要以明示方式才行么

时间:2026.07.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很多人以为行使撤销权只能明着说,其实不是。撤销权就是撤销权人靠自己单方面意思,让合同等法律行为彻底作废的权利。
它的行使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就是明确地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跟对方说要撤销。像写书面通知告诉对方撤销合同,这就是明示。
默示方式在特定情况下也被承认。要是撤销权人用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让对方有理由觉得他不会再行使撤销权,那就相当于默示放弃。反过来,撤销权人一直不承认合同有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能被当成默示行使撤销权。
但要注意,不同类型的撤销权,行使方式和要求可能不一样。而且,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得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过了时间撤销权就没了。所以大家行使撤销权时,一定要搞清楚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选对行使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朱付款后发现小胡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小朱认为这份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小朱既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向小胡提出撤销合同,却也一直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并使用。小胡则认为小朱未明示撤销合同,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小朱虽未明示撤销合同,但持续拒绝接收货物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默示方式行使撤销权。
2、不同类型的撤销权在行使方式和要求上可能存在差异,且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限制,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小朱若要行使撤销权,应关注除斥期间规定,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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